政府於1983年在《稅務條例》(第112章)中引進第16E條,允許就購入專利權、商標或設計的資本成本扣稅。在2010-2011年度財政預算案中,財政司司長建議將利得稅扣減安排的適用範圍擴闊,以涵蓋購買版權、註冊外觀設計及註冊商標這三類知識產權所產生的資本開支。
取消"在香港使用"的條件
在新修訂之下,只要納稅人符合其他扣稅條件,不論購入專利權任何工業知識的權利是否在香港使用,其招致的資本開支均可扣稅。
就出售所得利益的徵稅額設定上限
本章節修訂前,當售出先前已獲得扣稅的專利權或工業知識的權利,有關的售賣得益須悉數予以課稅。第16E條修訂後,訂明售賣專利權及工業知識的權利的得益,須課稅的金額以先前已獲得的扣稅款額為上限。
訂明法律開支及估價費是可扣除的開支
當局加入第16E(1A)條,清楚說明與購買專利權或任何工業知識的權利有關的法律開支及估價費用亦可獲得扣稅。
有關以上修訂的詳細內容, 請參閱以下稅局網頁
http://www.ird.gov.hk/chi/pdf/c_dipn4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