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5年4月至6月期間,香港政府就如何因應香港情況落實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經合組織」)就自動交換資料頒布的標準發出諮詢文件, 以蒐集社會各界之相關意見。經考慮公眾意見後,香港政府於2015年10月12日制訂了其綜合回應,並公佈會對在諮詢文件所羅列的立法建議方案,作出適當調整。
公眾就諮詢文件內容指出的六大問題及政府在綜合回應文件中對此做出的回應概括如下:
- 金融機構、無須申報的金融機構及獲豁免帳戶
金融機構、無須申報的金融機構及獲豁免帳戶的定義將保持與最初提出的一致,只有那些金融機構和/或金融帳戶會被用作逃稅的風險不高者才予以豁免申報。
政府將會於擬議的法例中, 列明在相關條例下註冊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職業退休計劃及儲蓄互助社為「無須申報的金融機構」, 以及豁免不活躍帳戶。 - 申報規定
申報的資料應以達到經合組織之共同匯報標準規定的基本要求為依歸。 - 盡職審查
政府決定維持其最初的建議,強制要求金融機構根據共同匯報標準進行盡職審查程序,以辨識和蒐集須予申報帳戶的資料,即帳戶持有人的稅務居住地為香港的自動交換資料夥伴(所謂「針對方式」)。然而,因應公眾回饋,政府擬在法例中同時容許金融機構按「普及方式」就其他稅務管轄區稅務居民的帳戶持有人,辨識和蒐集其帳戶資料。 - 處罰
對金融機構違規員工提出的制裁將改為僅侷限於在金融機構中蓄意導致或容許金融機構提供不正確的報表之僱員。 - 保密
綜合回應中指出雖然在共同匯報標準下自動交換資料之實施並沒有要求對帳戶持有人作出特定通知,但強調金融機構是有必要通知帳戶持有人,以陳明蒐集所得的資料是可能會用作自動交換資料用途。 - 提交自動交換資料報表和實施時間表
稅務局將於每年一月經自動交換資料網站,向所有已登記的金融機構發出電子通知書,要求他們提交自動交換資料報表。金融機構須在五個月內交回報表。金融機構即使在該年度沒有須予申報的帳戶,仍須提交自動交換資料報表。
政府的目標是在2016年年初把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若2016年通過立法,金融機構將需要在2017年開展盡職審查程序,而第一次自動交換資料將於2018年年底前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