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2016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修訂條例》)為香港實施稅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自動交換資料)安排訂立法律框架,使香港可以履行其承諾,支持實施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就自動交換資料頒布的新國際標準。」
在自動交換資料的標準下,財務機構須根據經合組織所訂的盡職審查程序,以識辨申報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所持有的財務帳戶。財務機構須收集該些帳戶的須申報資料,並向稅務局提交相關資料。稅務局會每年與自動交換資料夥伴的稅務當局交換相關資料。
「申報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是指該些在屬於與香港已簽訂自動交換資料安排的稅務管轄區因其居民身分而有繳稅責任的人。一般而言,要斷定某人是否屬一個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會根據該人身處之地或逗留於該地的時間(例如一個課稅年度超過183天),或如屬公司的情況,根據該公司成為法團的地點或中央管理及控制的地點。
除非某帳戶持有人屬於另一個與香港簽訂了自動交換資料協定的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香港的財務機構並不需要向稅務局申報該等帳戶的資料。財務機構可要求帳戶持有人就其個人資料(包括稅務居民身分)提供自我證明,讓財務機構能識辨在自動交換資料安排下須申報的帳戶。
隨着《修訂條例》獲通過後,香港將開始從其四十二個已簽訂了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或稅務資料交換協定的經濟體中,物色進行自動交換資料的夥伴。
香港要在二零一八年年底前進行首次自動交換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