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於2011年1月5日通過《最低工資條例》的最後審議。此條例將於2011年5月1日正式實施。制定《最低工資條例》的目的,是要根據訂明的最低時薪港幣二十八元及僱員在有關工資期內的工作時數,為僱員提供法定的最低工資。根據香港政府2009 年的統計數字,全港大約有374,800 名僱員將會受惠於《最低工資條例》,當中以飲食、零售及清潔行業的低技術工人為主。
適用範圍
《最低工資條例》基本上適用於所有僱員及其僱主,但以下人士除外:
- 根據學徒訓練合約受聘的人士
- 免費居於僱主家中的家庭傭工
- 某些實習學員(在一段期間內,進行在與該條例指明的教育機構提供的任何經評審課程有關連的情況下,由該機構安排或認可的工作),而就頒授有關學術資格而言,該工作屬必修或選修部分
- 某些工作經驗學員(指修讀該條例指明的經評審課程,或居於香港並修讀非本地教育課程的學員,而該學員正受聘於僱傭合約,而就頒授有關學術資格而言,該工作屬必修或選修部分,而且在開始受僱時未滿26 歲;豁免期以59 日為限)
《最低工資條例》亦適用於持有由政府設立的康復服務中央檔案室發出的有效殘疾人士登記證的人(「殘疾人士」)。基本上,殘疾人士可以與僱主協定在四星期的試工期內或(如較早)完成生產能力評估前的工資,而這段時間內的工資額不可少於訂明最低工資額的50%。發出評估證明書後,殘疾人士的時薪須參考生產能力水平的評估結果計算。
僱主責任
《最低工資條例》規定,若僱傭合約的任何條文看來是終絕或減少該條例賦予僱員的任何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即屬無效。因此,僱主即使與僱員訂立了不符合該條例的協議,仍必須遵守該條例的規定。
僱員總工作時數的紀錄對於受該條例保障的僱員,如在任何工資期應支付予該僱員的工資,少於每月港幣一萬一千五百元,則僱主根據《僱傭條例》必須備存的工資紀錄,須載有該僱員在有關工資期內的總工作時數的資料。在該僱員終止受僱後六個月內,僱主仍須保存有關紀錄。
欲了解更多有關《最低工資條例》的詳細條文,請參閱香港勞工處網站「最新消息」一欄下載。(http://www.labour.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