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自2010年12月1日起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这是中国继2007年、2008年和2009年统一车船税、企业所得税、 耕地占用税和房地产税后在统一内外资企业税制的又一重要举措。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是中国税制内外统一的最后一关。
中国政府在1985年和1986年先后出台了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暂行条例,为当时城市建设和扩大教育经费提供了有效来源。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开征20多年来,仅对中国公民和内资企业征收。在改革开放初期,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在吸引外资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这种内外有别的税费制度越来越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是公平税费负担、促进公平竞争的必然要求。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城建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县城、镇或其他地区,分别按照7%、5%、1%三档税率征收,教育费附加为3%,地方政府可自行决定是否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其税率1%或1.5%)。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均以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很多外资企业都是生产型企业,缴纳增值税,他们的产品缴纳消费税,有些外企既生产还提供服务,所以还要交营业税,这些企业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令税基变得更大。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目的并不是为了增加外资企业负担,而是建立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税收机制和投资环境,不会对中国吸引外资产生负面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