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香港和法國避免就收入及資本稅項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 (該協定) 已於 2012/13 課稅年度在香港生效。
根據法國稅法,外國企業在法國賺得的收入會被視為派發予外國居民的收入,如股息一樣,企業需就有關稅後收入向法國繳交 25% 的預扣稅 (分支機構所得匯出稅)。如果被徵稅的收入超出實際支付的股息,或股息是支付給法國居民的,該預扣稅可獲重新計算。
根據該協定,如公司是某締約方的居民,並在另一締約方賺取利潤或收入,該另一方不能對該公司就某股份支付的股息(如派發的公司屬某締約方的居民,而按該締約方的稅法,若某項收入被視為利潤派發,則『股息』亦包括該項收入)和未派發利潤徵稅,除以下情況外:
- 有關股息是支付予該另一方的居民;或
- 在持有該股份是與位於該另一方的常設機構有實際關連。
所以,在該協定下,屬香港居民的公司在法國賺得的收入可獲豁免繳付分支機構所得匯出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