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申请香港及中国间之双重课税宽免之最新情况

香港作为一个国际金融中心,与不同国家或管辖地区签署了双重课税安排协议。协议其中下一方或双方之居民可根据相关协议条款申纳课税宽免优惠。

需要申请双重课税协议条款下之税务宽免,公司一般需要向提供宽免方提交一份由香港税务局发出给公司之「居民身份证明书」以证明其香港居民身份。如果申请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书之申请人是为一家在香港成立或根据香港法律构建之公司,在以往申请时只需向香港税务局提交最基本及少量之公司信息。

为了加强对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之审批,香港税务局于2015年2月修改并发布了相关申领表格之最新式样(表格号码IR Form 1313A及1313B)。新申领表格尤其需要申请人提供详细数据以证明该公司在香港有实质性业务,以及在香港执行对该公司之一般管理及控制。即使申请人公司符合香港居民定义,若税务局认为该公司不能从协议宽免方获得税务宽免,税务局仍会拒绝为申请人发出居民身份证明书。这种情况尤其发生在一些申请人并不是相关课税收入的受益人,或有关申请之交易安排被普遍认为是为了滥用双重课税协议条款而作出之情况。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8月发布了公告2015年第60号文。公告第60号文为根据中国签订了的税收协议而申纳享受相关税收协议待遇的新程序要求作出介绍指引。其中,该文要求纳税人或其扣缴义务人需要在申纳享受协议待遇时作出自我检查,认为自身符合享受协议待遇条件,并提供齐全数据及填写相关信息报告于纳税申报时自行报送中国税务单位。申纳中国及香港之间协议待遇时,亦需要提交一份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书。以上新申报程序不但增加了纳税人或其扣缴义务人的申报义务及责任,同时为香港居民现时在国内申纳享受税收协议待遇增加了不确定性。

公司办理有关申请时,若有需要应向专业顾问查询新申请之准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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