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居民身分證明書新增及修訂表格



由二零一三年四月一日開始,稅務局就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安排/協定申請居民身分證明書提供一系列表格。其中,就香港與中國大陸簽訂的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安排/協定的非個人申請者提供了新的表格,分別為IR1313A(L)及IR1313A(F)。至於就香港與不同國家簽訂之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安排/協定申請表亦有所修訂,並要求申請者提供更多有關其設立機構、場所及商業營運等資料。

香港與中國大陸/日本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安排/協定對居民身份的不同定義
按香港與中國大陸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安排/協定內文所定義,任何於香港成立的公司皆擁有香港居民身份,因此,除非國內地方稅務局另行要求,否則,於香港成立的公司無需就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安排/協定申請居民身分證明書。然而,香港與日本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安排/協定指,香港成立公司非必然擁有香港居民身份,該安排/協定要求申請人於香港擁有主要管理場所,因此,所有申請人亦須為此提供更多有關其設立機構、場所及商業營運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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