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鼓励外国投资人及高净值个人移居到塞浦路斯并将他们的商业带至塞浦路斯,塞浦路斯政府已经在其税法里推行了非住所原则。在推行非住所原则前,所有的塞浦路斯纳税居民,无论是其住所在或不在塞浦路斯,对于其通过一个塞浦路斯公司运营商业而取得的股利应缴纳17%的预提税;此外,塞浦路斯纳税居民应对利息收入缴纳30%,租赁收入缴纳2.25%的预提税。在塞浦路斯修改了税法规定后,非住所自然人即使被视为塞浦路斯纳税居民,无论其收入是否来源于塞浦路斯, 都无需缴纳任何上述提及的预提税。
任何人一个年度里在塞浦路斯居住超过183天,则该个人被视为塞浦路斯纳税居民。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一个自然人可被视为住所在塞浦路斯﹕
(a) 塞浦路斯为原始户籍地(出生在塞浦路斯);或
(b) 经选择塞浦路斯成为其住所地 (在塞浦路斯有住所且有意永久或无限期居住在塞浦路斯的意愿)
“住所在塞浦路斯”概念以遗嘱和继承法第195章为基础。
根据法律,非住所是指:
- 根据遗嘱和继承法一个自然人已经在塞浦路斯之外取得并维持住所选择,且自然人在目前税务年度之前已经连续20年不被视为塞浦路斯纳税居民;或
- 在该法律推行之前,一个自然人连续超过20年不是塞浦路斯纳税居民。
一个自然人在目前税务年度之前的20年中,至少有17年是塞浦路斯纳税居民,则该自然人应被视为住所在塞浦路斯。无关该自然人的原始住所国,该自然人应就收入缴纳预提税。
新的“非住所地”规定战略性地增强了塞浦路斯税务体系的竞争力,预期将进一步吸引并鼓励高净值个体、国际投资人和公司执行官移至塞浦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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