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浦路斯外交部和财政部宣布批准塞浦路斯和拉脱维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所需的内部程序已完成。该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于2017年1月起生效。
该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以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模板为基础制定。预计该协定将进一步提高塞浦路斯和拉脱维亚两国的经贸合作。该协定的部分规定被认为是重大利好,两国的国内、国际商业组织和国际投资人对此协定的批准表示欢迎。对该协定主要规定分析如下:
常设机构
基于本协定对常设机构的定义,常设机构也包括持续存在超过了6个月的一个建筑地块、或在建建筑、或分期项目、或和上述地块和项目相关联的任何监督行动(与经合组织定义一致)。
红利
若红利所得者是一个公司(不是合伙关系),则预提税为零。其他所有情况下,预提税率为10%。
利息
如果利息受益人是一个公司(不是合伙关系),则利息预提税为零。任何其他情况下,预提税为10%。
特许使用费
如果特许使用费受益人是一个公司(不是合伙关系),则预提税为零。任何其他情况下,预提税为5%。
资本所得
处置不动产的所得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纳税。处置股份所得的资本所得,且该股份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另一国家的不动产,则该资本所得可在另一个国家纳税。转让其他任何财产的资本所得只在转让人居住国纳税。
修改塞俄两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13条
财政部于2016年12月29日宣布,俄罗斯和塞浦路斯相关当局已经达成协议:暂停适用塞浦路斯和俄罗斯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13条关于收入和资本纳税规定。
根据第13条规定,对于两个协定国的一方居民,就转让股份或其它类似权利取得的收入,且超过50%的该收入来自于处置位于另一方协定国的不动产,则该收入可在另一方协定国纳税。
根据公布,直到俄罗斯和其他欧洲国家的双边协议签署了类似规定后, 一个新协议将被签署并用于实行经修改的第13条规定。
税务策划重要须知
- 塞浦路斯单方面对于对外分红和利息支付不征收预提税。
- 已签署并批准的塞浦路斯持续扩大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对欧盟指令(母子公司和利息-特许使用费)的实施,增强了国际投资人对于采用最有效的税务方式用于投资渠道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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