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浦路斯外交部和财政部宣布塞浦路斯已经和冰岛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两国于2014年11月13日正式签署该协定并于2014年12月19日在塞浦路斯官方报纸发布。这是两国首次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该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的税收协定范本为基础,预期将进一步提高塞浦路斯和冰岛之间的经济合作。该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批准受到本土、外国商业组织和国际投资人的欢迎。协定中的一些规定被认为是非常优惠的,将由此进一步加强塞浦路斯作为国际商业中心的地位。以下将对该协定主要规定进行解析:
常设机构
新协定对常设机构的定义包括一块建筑地块,或和该地块相关联的建筑或分期项目,或与该地块或项目关联的任何监管行为都构成常设机构,只要超过12个月(该定义和经济合作组织模板规定一致)。
股利
若股息分红的接收人是一个公司且该公司持有支付该股息的公司至少10%的股份,则预提税为5%。其他任何情况下,预提税率是10%。
利息
利息收入没有预提税。
特许使用费
特许使用费总额的5%。
资本利得
处置不动产的所得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纳税。处置股份所得的资本所得,且该股份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另一国家的不动产,则该资本所得可在另一个国家纳税。转让其他任何财产的资本所得只在转让人居住国纳税。
税务策划重要提示
1.塞浦路斯通常不对外支付的红利和利息支付征收预提税,只对因在塞浦路斯境内使用的特许使用权而支付给非塞浦路斯纳税居民的特许使用费征税预提税。
2.塞浦路斯持续扩大的已签署和批准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网络及欧盟指令的实施(母子公司和利息—特许使用费)进一步给国际投资人提供了最高效的税务策划投资渠道选择。
3. 该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将于冰岛通知塞浦路斯该国批准该协定后的第二个年度的1月1日生效,即2016年1月1日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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