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浦路斯和巴林、埃塞俄比亚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塞浦路斯已和巴林、埃塞俄比亚两个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2016年3月巴林对两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予以批准,该协定于2016年4月生效,并于2017年1月普遍适用。塞浦路斯和埃塞俄比亚于2015年12月30日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该协定于2016年1月18日在塞浦路斯共和国官方公报公布。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范本为基础,并在两国政府完成对该协定批准年度的下一年1月1日开始生效。

以上协定签署国的工商界组织对协定的签署表示热烈欢迎。协定中的部分规定被认为是非常优惠的,将进一步加强塞浦路斯作为国际商业中心的地位和作用。以下对协定主要规定进行解析:

常设机构

巴林:常设机构的定义包括,只要存在超过12个月,则一块建筑地块,和该地块相关联的建筑或分期项目,或与该地块或项目相关联的任何监管活动都构成常设机构( 该定义和经合组织规定范本一致)。

埃塞俄比亚:常设机构的定义包括,只要存在超过6个月,则一块建筑地块,和该地块相关联的建筑或分期项目,或与该地块或项目相关联的任何监管活动都构成常设机构( 该定义和经合组织规定范本一致)。

红利

巴林:红利预提税率为零。

埃塞俄比亚:红利预提税率为5%。

利息

巴林:利息预提税率为零。

埃塞俄比亚:利息预提税率为5%。

特许使用费

巴林:特许使用费预提税率为零。

埃塞俄比亚:特许使用费预提税率为5%。

资本利得

对源于处置股份或其它动产或不动产取得的收入,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遵循经合组织范本的规定。 协定国一国居民转移位于协定国另一国的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可在协定国另一国进行纳税。处置其它任何类型资产而取得的收入可在该居民本国进行纳税。

税务策划之重要提示

  1. 塞浦路斯单方面对出境红利和利息支付不征收预提税。
  2. 塞浦路斯持续扩大的已签署和批准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网络及欧盟指令的实施(母子公司,利息—特许使用费)进一步给国际投资人提供了最高效的税务策划投资渠道选择。
  3. 塞浦路斯和瑞士两国于2014年7月25日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经两国批准,已于2016年1月1日生效。
  4. 2015年12月11日,塞浦路斯和乌克兰就两国已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修改提案进行签署,并于2015年12月23日发布官方公报。该修改提案的规定将于现有协定到期后即2019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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