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ce Cheer個案(CACV 135-2011)


2012 年 6 月 19 日, 就 Nice Cheer Investment Ltd 與香港稅務局(「稅務局」)個案(CACV 135-2011), 上訴法庭維持原訟法庭的判決, 裁定 Nice Cheer持作買賣之證券價值重估之未實現收益,並不屬於《稅務條例》第 14 條所指之一般徵收的利得稅項目,因此無須就此收益繳納利得稅。

背景

Nice Cheer 是一家于香港成立的公司,其主要業務為從事香港證劵投資買賣。按照當時適用之一般會計準則, 持作買賣之證券價值重估 (即市場報價) 之未實現損益均應於損益表內列為利潤或虧損。

公司于計算應評稅利潤或允許虧損時, 並無包括持作買賣之證券價值重估之未實現收益作應評稅利潤, 但於年終就持作買賣之證券價值重估之未實現虧損申請稅務扣減。

稅務局局長的理據

稅務局局長認為,于年終擁有的持作買賣之證券價值重估之未實現損益,應分別為利得稅課稅或扣減。因計算利得稅的方式是先按照一般商業會計準則,就未實現收益評利得稅屬合乎《稅務條例》14條。

法庭的裁定

上訴庭裁定本案的納稅人勝訴,無須就價值重估之未實現收益課稅。

上訴庭注意到 “反映在財務報表的證券價值重估之公允價值變化, 並不意味著未實現收益屬於《稅務條例》內所指的「利潤」。按照會計準則所反映的是該公司的完整財務狀況, 並不是《稅務條例》所指的應課稅「利潤」” 。

披露證券價值重估之未實現收益於財務報表內是反映該公司的經濟表現, 並不是稅務狀況。上訴庭重申稅務條例所指的應課稅「利潤」為實質利潤(即從貿易或商業活動所得之利潤),而非名義利潤(即納稅人從未得到的持作買賣之證券價值重估之預計利潤或收益)。上市證劵價值重估之未實現收益並不屬於稅務條例所指的實質「利潤」。

有關持作買賣之證券產生的未實現虧損之稅務, 上訟庭容許證券未實現虧損的稅務扣減, 因為虧損是產生自市場價格下降, 是資產成本的一類形 (交易行為), 而利潤產生自出售證券 (尚未發生) 。

結論

上訴庭的裁決有明確和良好的理由, 評估財務報告上的利潤應該合乎《稅務條例》的計算方法。

因為未實現收益,並無須繳納利得稅, 證券之會計價值並不是證券之稅務成本。

此外, 未實現收益和出售證券時實現之收益將有時差。並需要於財務報告上考慮遞延稅項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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