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虚报个人进修开支及认可慈善捐款被判入狱获缓刑及罚款

一名纳税人于四月二十七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在七份报税表内作出虚假陈述,蓄意意图逃缴薪俸税罪名成立,被还押二十一天后,今日(五月十八日)被判入狱六个月,缓刑两年及罚款60,000元(每项控罪罚款5,000元)。

现年三十九岁的被告,是一名银行经理,她承认十二项蓄意意图逃税控罪,在二零零五/零六至二零一一/一二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就申索扣除个人进修开支及认可慈善捐款方面,作出虚假的陈述,触犯《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2条第(1)(c)款。

《税务条例》规定,就订明课程所支付的个人进修开支,或指明的教育提供者或协会主办的考试所支付的考试费,及捐赠给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获豁免缴税的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作慈善用途的款项,或捐赠给政府作慈善用途的款项可获税务宽减。有关申请扣除的证明文件须保存七年(即由有关课税年度完结起计六年)。税务局会对税项扣除的申索进行抽查,并会要求纳税人提交证明文件以供审核。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纳税人,《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一笔相等于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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