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項根據《稅務條例》而作出的命令於十月十七日正式刊憲,並以實施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韓國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全面性協定),以及與越南簽訂的全面性協定第二議定書。
全面性協定可確保投資者無須為同一收入兩度課稅;而越南協定的第二議定書使越南協定的資料交換安排能符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就稅務透明化及資料交換的標準。
簡單而言,全面性協定會使香港與協定夥伴兩地的投資者在從事兩地跨境經濟及投資活動時能更清楚確定其稅務負擔和節省稅款。
這兩項命令將於十月二十二日提交立法會審議。全面性協定和第二議定書必須待香港及協定夥伴各自完成有關的批准程序之後才能生效。
香港於二零一四年七月與韓國簽訂全面性協定,另於二零一四年一月與越南簽訂越南協定的第二議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