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稅收協定網絡



香港的稅收協定網絡正日益加速擴大。當2010年3月稅法一經修訂,截至2010年6月22日,香港已與另外八個地區一起加盟「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這八個地區在2004年經合組織的資訊交換條款中有所提及,分別為文萊、印度尼西亞、匈牙利、科威特、奧地利、荷蘭、英國、愛爾蘭和修改了「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中國內地。此外,現在香港亦與一些其他「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合作夥伴進行談判,以修改資訊交換條款,並使其提升至2004年版本。



從本港角度看,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DIPN”)第47號 – 由稅務局於2010年6月10日發出的關於在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下的資訊交流條文對資訊交流的具體實施提供了指引方向。


從個人所得稅的角度看,當個人具有納稅資格,並符合「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其他必要條件,他就有權利受益於此協定,享有充分的就業收入豁免(下稱“183天豁免”)。要獲得 183天豁免就業收入,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    個人在有關課稅年度開始或終了的任何十二個月中在本地停留連續或累計不超過 183 天;

2、    該項報酬由非本地僱主或其代表支付;

3、    該項報酬不是由僱主設在本地的常設機構所負擔。


除上述稅收標準之外,在審查過程中應適當注意以下四個方面:


1、受益人的納稅資格;

2、課稅起始日期;

3、重複收稅的報酬和報酬的分配安排及

4、常設機構所存在的風險。


以上因素都會對個人獲得183天豁免權產生影響,應仔細審查。


在這種擴張情勢下,外國投資者應注意可能出現的潛在稅收籌劃機會。例如,香港與愛爾蘭雙重徵稅協定表明,在香港建立公司並對愛爾蘭進行投資將獲得更大優惠,此政策增加了香港地區的吸引力。 而且,這同樣適用於外國投資進入中國,以及中國通過香港這個理想管道對其他國家進行投資。同樣重要的是,現在僱主和僱員正在實踐這一稅務申報協定,這正是檢測該協定是否適用並具有可延續性的重要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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