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修訂條例》)已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刊憲並且同日生效。
該《修訂條例》為香港實施稅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自動交換資料)訂立了法律框架,以支持香港實施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就自動交換資料頒布的新國際標準。
隨着此《修訂條例》通過,香港將開始從其四十二個已簽訂了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或稅務資料交換協定的經濟體中,物色進行自動交換資料的夥伴。
香港政府的目標是於二零一六年年底前,完成自動交換資料協定的磋商,並於二零一七年或之前通過所需的本地法例,以達至於二零一八年年底前進行第一次自動交換資料。
在有關立法修訂實施後,香港的財務機構需要進行盡職審查程序,以識辨和搜集由與香港已簽訂自動交換資料安排的申報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持有之財務帳戶的資料予香港稅務局。財務機構可要求帳戶持有人就其個人資料(包括稅務居民身分)提供自我證明,讓財務機構能識辨在自動交換資料安排下須申報的帳戶。香港稅務局會每年與自動交換資料夥伴的稅務當局交換相關資料。
香港稅務局網頁內現已涵蓋了基本自動交換資料信息及一系列常見問題予公眾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