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开采油气进口物资将免进口税



9月1日财政部下发公告称,为支持我国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十二五”期间在我国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项目,在我国领土内的沙漠、戈壁荒漠进行石油开采作业的自营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

三部门明确,本通知所指海洋为: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包括浅海滩涂)。

公告同时指出,在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海洋资源管辖海域使用的进口物资在征进口关税的同时仍旧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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