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與內地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簽訂《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四議定書(《第四議定書》)。《第四議定書》闡明了投資基金取得香港居民資格的條件,對投資基金應用避免雙重徵稅安排給予了明確性。
根據《第四議定書》,雙方同意加入新條款清楚闡明兩地居民在另一方關於買賣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收益的稅負。香港居民就買賣內地上市公司股票取得收益,應僅在香港一方徵稅,同時適用於香港居民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收益。另外,符合有關條文訂明條件的投資基金也適用於該條文訂明的徵稅權安排。
其次,《第四議定書》修訂了飛機和船舶租賃業務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的稅務責任。有關內地向香港居民就收取飛機和船舶租賃業務特許權使用費徵收的預扣稅稅率,將會由現時的百分之七減低至百分之五。
此外,《第四議定書》擴闊了有關避免雙重徵稅安排的資料交換安排下所涵蓋的稅項種類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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