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 年财务汇报局 ( 修 订 ) 条例草案 》

《 2018 年财务汇报局 ( 修 订 ) 条例草案 》 (条例草案) 于2018年1月19 日被提交上立法会审议,藉此进一步提高现行上市实体核数师规管制度的独立性,使之独立于审计业,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障,并确保制度符合国际标准和做法。

条例草案建议财务汇报局担当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独立监察机构,并负责履 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查察和纪律处分职能。根据新制度,公会将在财务汇报局监察下,继续履行为本地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注册、制订专业进修规定、制订专业道德标准及审计和核证准则的法定职能。

鉴于财务汇报局在条例草案后的职能会有所扩大,三项征费将会实施以维持该局的运作:

  1. 证券交易征费:每宗证券交易的买方和卖方而言,各须缴付成交价的0.00015%;
  2. 公众利益实体征费:公众利益实体根据《上市规则》就每个历年向港交所缴付的每年上市费用的4.2%;以及
  3. 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征费:每个公众利益实体客户15的征费为每个历年12,310 元;没有公众利益实体客户的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标准征费为每个历年2,000元。

对于在条例草案生效前已获委聘承担公众利益实体项目的核数师,条例草案订立了过渡安排。如项目在条例草案生效当日仍在进行,核数师可通知公会或财务汇报局 (视属何情况而定),表明有意在条例草案生效后继续进行有关项目。当递交通知后,该核数师会被视为过渡期内的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视作注册或认可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人士,其姓名或名称会列入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注册纪录册,而该等核数师须受新制度下的查察、调查及纪律处分机制规管。在过渡期内,这些核数师可提出注册或认可申请,成为新制度下的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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