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修订条例》)为香港实施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数据(自动交换数据)安排订立法律框架,使香港可以履行其承诺,支持实施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就自动交换数据颁布的新国际标准。」
在自动交换数据的标准下,财务机构须根据经合组织所订的尽职审查程序,以识辨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所持有的财务账户。财务机构须收集该些帐户的须申报资料,并向税务局提交相关资料。税务局会每年与自动交换数据伙伴的税务当局交换相关数据。
「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是指该些在属于与香港已签订自动交换数据安排的税务管辖区因其居民身分而有缴税责任的人。一般而言,要断定某人是否属一个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会根据该人身处之地或逗留于该地的时间(例如一个课税年度超过183天),或如属公司的情况,根据该公司成为法团的地点或中央管理及控制的地点。
除非某账户持有人属于另一个与香港签订了自动交换数据协议的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香港的财务机构并不需要向税务局申报该等帐户的数据。财务机构可要求账户持有人就其个人资料(包括税务居民身分)提供自我证明,让财务机构能识辨在自动交换数据安排下须申报的账户。
随着《修订条例》获通过后,香港将开始从其四十二个已签订了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或税务数据交换协议的经济体中,物色进行自动交换数据的伙伴。
香港要在二零一八年年底前进行首次自动交换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