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會計即將到來的轉變


簡介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于2010年8月發佈租賃的徵求意見稿。期後之迴響反映對於在資產負債表上確認租賃合同有廣泛的支持。因為現存租賃會計模式不反映租賃交易的真實表述,故此被批評不能滿足財務報表使用者的要求。如是者,很多財務報表使用者調整資產負債表之金額以反映經營租賃所產生之資產及負債。


主要建議


徵求意見稿提議除生物及無形資產之租賃、勘探天然資源之租賃以及部分投資物業之租賃外,承租人及出租人應該用使用權限模式對所有租賃(包括分租內許可權資產之租賃)進行入賬。在此徵求意見稿範圍內代表之租賃:


(a)  承租人會就租賃期內出租(“潛在”)資產之使用權(“使用權限資產”)確認為資產以及就需要付之款項確認為負債。


(b)  出租人會用以下其中一種方法,就潛在資產相關的風險方面或收益,確認收取租賃付款之權利為資產:

(i)   確認租賃負債同時繼續確認潛在資產(履行責任法);或

(ii)  終止確認潛在資產中已轉讓之權利同時繼續確認出租期滿時潛在資產相關權利所代表之剩餘資產(終止確認法)。


對於十二個月或以內之租約,承租人及出租人可應用簡化的規定。


徵求意見稿亦建議基於指定的目的,披露因租賃產生於資產負債表上之金額,以及就相關合約所產生現金流之金額、時間性及不確定性。


承租人之會計轉變


現時租賃分為兩類:融資租賃及經營租賃。如承租人擁有重大經營租賃之資產組合,尤其是關於物業的租賃,會對承租人有大的影響。現時,經營租賃所產生之租賃付款會在其發生的期間內列為損益。建議要求承租人就該些租賃確認資產及負債。


由於徵求意見稿建議對選擇權及或然租金的因素也考慮在內,新準則會為租賃所產生的資產及負債計量帶來重大改變。再者,收入及費用的確認模式亦有重大轉變。


出租人之會計轉變


在與現時會計準則比較下,建議的會計方法對出租人會截然不同。就潛在資產相關的風險方面或收益,出租人可用履行責任法或終止確認法。


如出租人就潛在資產保留重大風險方面或相關收益,出租人會繼除續確認潛在資產,亦會確認收取租賃付款之權利及租賃負債。出租人會被視為在租賃期內持續償還其租賃負債,由此在租賃期內持續確認租賃收入。


如出租人就潛在資產並未保留重大風險方面或相關收益,該租賃會以跟現在融資租賃差不多的方式進行記賬。收入確認之模式會與現在對製造商/貿易商所要求的相類似。然而,對租賃收入權利的計量、租賃收入之確認和剩餘資產的確認及計量會有重大改變。

對於這樣的租賃,出租人於租賃期開始時把使用權限資產轉讓給承租人以償還其租賃負債,並將出售潛在資產使用權確認為租賃收入。


建議之生效日期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計劃租賃的會計準則於2011年下半年刊登,生效日期容後公佈。由於租賃之會計處理方法將大大的改變,公司是時候對其轉變進行評估。



以上資料節錄於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網站。詳情請到www.ifrs.org查詢。





不承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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