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新发牌制度

公司注册处于2018年1月25日公布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新发牌制度将于2018年3月1日生效。

在新发牌制度下,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牌照,并须符合「适当人选」准则,方可在香港经营提供信托或公司服务的业务。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须遵从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附表2所载有关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法定规定。

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发牌制度

1. 香港法例第615 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下称 「《打击洗钱条例》」) 引入一个新的发牌制度。在新发牌制度下,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下称「处长」)申请牌照,并须符合「适当人选」准则,方可在香港经营提供信托或公司服务的业务。任何人如在香港无牌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10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

2. 法例赋权处长批给、拒绝批给、续批、暂时吊销或撤销牌照,及施加或更改牌照条件。获批给的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牌照,有效期一般为三年。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须取得处长的事先批准,才可让任何人士成为持牌人的最终拥有人、合伙人或董事。如持牌人就过往牌照批给或续期申请所提供的详情有任何变更,则持牌人须在自变更发生一个月内通知处长。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如拟停止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亦须在拟停止经营该等业务的日期之前,向处长具报停业的意向及拟停业的日期。

过渡性安排

3. 任何人如在2018 年 3 月 1 日(新发牌制度的「生效日期」)之前已在香港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及为此目的而持有有效的商业登记证,则该人会自2018 年 3 月 1 日被当作已获批给牌照(下称「当作持牌人」)以在香港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

4. 如当作持牌人在该生效日期后的120 日过渡期内没有申请牌照,则除非该牌照在较早前已被终止(例如因为当作持牌人停止经营业务),否则该当作已批给的牌照在过渡期届满之时即告失效。如该当作持牌人在过渡期内申请牌照,则该当作已批给的牌照一般在该项申请获批准、被拒绝或被撤销时,即告失效。

遵从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

5. 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须遵从《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 所载有关 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法定规定。

6. 为确保上述规定获得妥善遵从,公司注册处人员会进行实地巡查、调查任何违规事件,以及在适当的情况下采取纪律行动。

实施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发牌制度

7. 为实施新发牌制度,公司注册处设立了一个新办事处,即「信托及公司服务提供商注册办事处」,该办事处将负责执行发牌制度及规管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新办事处会实时开始运作以处理公众查询。新办事处地址为香港九龙九龙湾宏远街1 号「一号九龙」12楼 1208 室。

8. 公司注册处已设立一个新网站www.tcsp.cr.gov.hk,以便就新发牌制度 提供详细资料,包括对外通告、有关指引、指明表格及常见问题等。该网站亦提供免费查阅「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登记册」服务。由2018 年 3 月 1 日起,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牌照申请人只需完成简单的用户登记程序,便可以在该网站以电子形式提交申请。

以上旨重点介绍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新发牌制度之主要条文,有关条例详情请参阅下列连结:

https://www.cr.gov.hk/tc/publications/docs/ec1-2018-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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