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条例》从2014年3月3日开始生效

新公司条例 (香港法例第622章) 及12项附属法例已于2012年7月12日获立法会通过。新公司条例将从2014年3月3日开始生效。 新公司条例共有21部,921项条文及11个附表。新公司条例有四个主要目的,主要为 - 加强企业管治,确保规管更为妥善,方便营商和使公司法例现代化。

 

一些影响香港公司的主要变化包括以下各项:

1) 废除股份面值 强制所有有股本的公司采用无面值股份制度,包括废除法定股本及股份溢价。

2) 加强董事的问责性 限制委任法人团体为董事,规定每间私人公司最少须有一名董事为自然人,以增加透明度及提高问责性。

3) 便利拟备简明报告 私人公司和符合以下「小型私人公司集团」资格的公司集团可拟备简明报告:i) 年度总收入不超过1亿港元; ii) 总资产不超过1亿港元; iii) 雇员人数不超过100人 如获成员批准,较大型的私人公司及私人集团公司亦可选择拟备简明报告。

4) 改善公司资料的披露 规定较大型的私人公司须拟备更详尽的董事报告,包括具分析性及前瞻性的业务审视」,但同时容许私人公司藉特别决议选择不拟备有关审视。

5) 简化程序 为同一集团内的全资附属公司的合并订立新的不经法院的法定合并程序,以偿付能力测试作为依据。不经法院的法定合并程序包括纵向(即控权公司与其一间或多于一间的全资附属公司合并)或横向 (即同一控权公司的两间或多于两间的附属公司合并)。

 

这提供了更容易的内部重组及精简其现有业务或收购的方法。然而,税务方面还含有不确定范围,仍然需要税务局澄清。除了以上的变化,大家可以从香港公司注册处www.cr.gov.hk参考其他新措施。我们鼓励企业征求他们公司秘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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