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一年六月,香港會計師公會推出香港財務匯報準則第十一號《聯合協議》用以取代香港會計準則第三十一號《合資權益》及香港(常務詮釋委員會 )詮釋第十三號《聯合控制個體:合資控制者之非貨幣性投入》。
新準則中,聯合協議是指兩方或以上聯合控制該份協議,而協議每一方均受該協議所約束。聯合協議分為兩類:聯合營運及合資。聯合營運將現時聯合控制資產及聯合營運之概念合併;合資則類似現時之聯合控制個體之概念。
此外,聯會營運中,聯合協議各方均對協議中的資產及負債具有相應的權利及義務。相反,合資協議各方則對協議淨資產具有權利。而兩者認列方法均不同,聯合營運者按其份額將資產、負債、收入及費用分別列入其報表,而合資控制者則於其合併財務報表按照香港財務準則第二十號(二零一一年修訂)之權益法處理其權益。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十一條之生效日為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並允許於特定情況下提前適用。
有關本準則更詳細之內容,請參閱香港會計師公會於二零一一年六月所推出之香港財務匯報準則第十一號《聯合協議》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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