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0號-合併財務報表



在2011年6月香港會計師公會頒布『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0號-合併財務報表』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0號是使用單一合併基礎,此基礎適用於所有被投資方。當下列控制要素成立,投資方則視為對投資方有控制權。

a. 對被投資方之權力

b. 承擔或享有參與被投資方營運而獲得的變動報酬

c. 對投資方行使其權力以影響投資者回報金額的能力


投資者對其控制需要持續評估,即當客觀的情況有所改變時,需要對控制重新評估。


評估對被投資方的權力

權力是指當投資者擁有實質性主導權影響被投資方的相關經營活動。相關經營活動是該活動嚴重影響被投資者的回報。 當中只考慮實則性權利而非保顧性權力。實則性權利是指當決定被投資方的相關經營活動時可以行使及擁有此實質性權利者有實則行使這權利的能力。


評估暴露的變動報酬

變動報酬指回報是非固定性及有可能因被投資者的經營回報表現而改變。變動回報可能為正值、負值或正負兼備。回報包括:

- 經濟利益的分配及投資企業價值之變化

- 薪酬、酬勞、稅務利益及投資者通過牽連被投資方而可享用的未來流動資金

- 其他投資者是無法享有利益


評估有能力用權力控制被投資方以影響投資者的利益

對被投資方具有控制,投資者不單要對被投資方具有權力,而且因參與被投資方而暴露或取得變動報酬權利,同時投資者能運用權力影響因參與被投資方而取得的回報。當投資者對被投資方有決策制定權力則需考慮其控制是屬於委託人或是代理人身份。若決策制定者是代理人身份其權力及回報的相關性便不存在。因此,判斷決策制定者是代理人身份與否需考慮下列幾點:

- 對被投資方的決策制定權的權限範圍

- 其他方所取得的權力

- 決策制定者所取得的薪酬是根據已制定的薪酬合約

- 決策制定者暴露被投資方所持有的其他利益所涉及的變動回報風險


(a) 決策制定權的權限範圍

決策制定權的權限範圍評估是基於:

- 所允許的活動是根據已釐定的決策制定權合同及特定的法例

- 可行使的權限


(b) 其他方所取得的權制

當一方具有實則性撤換決策制定者的權利之單方面能力,這樣決策制定者將被視為代理人。同樣情況若當一方具有實則性的權力限制決策者制定行使處理權的權限該策制定者將被視為代理人。


(c) 薪酬

當下列情況存在,決策制定者被視為代理人:

- 決策者的薪酬水平是與服務提供相稱的

- 薪酬合同包括條款、條件或金額是以公平交易為基礎


(d) 其他利益所涉及變化性的回報風險

當決策制定者持有被投資方的其他利益則視為委託人。


生效日期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0號適用於2013年1月1日或以後開始之年度。並可提前適用。但企業在提前採用時必須同時採用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1號、12號及香港會計準則第25號 (於2011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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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要更詳盡資料,請參閱香港會計師公會網頁:
http://app1.hkicpa.org.hk/ebook/HKSA_Members_Handbook_Master/volumeII/hkfrs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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