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決策關於拒絕及退回新上市申請的原因

自2013年10月實施保薦人新監管機制的《上市規則》和相關指引後,審閱新上市申請更有效率,向上市委員會提交的申請時間亦已縮短,更能迅速識別並拒絕不合資格或不適合上市的申請人。

為減低退回申請的數字,提高透明度以助市場了解如何詮釋及應用《上市規則》中有關新上市資格及是否適合上市的規定,以及如何決定是否退回新上市申請,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最近刊發兩份上市決策以摘錄聯交所作出決定時的考慮因素:


  • 拒絕不符合《上市規則》資格條件及/或視為不適合上市的公司的申請;及
  • 退回上市申請因申請版本及/或其他文件並非《上市規則》所指大致完備的申請。

為提高上市申請的質素,被退回的申請人及其保薦人名稱將登載於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所”) 網站。被退回的申請不得於八星期內再次提交。


兩份上市決策可於以下香港交易所網站瀏覽:
http://cn-rules.hkex.com.hk/tr/chi/tr_9094_11374.pdf
http://cn-rules.hkex.com.hk/tr/chi/tr_9091_1137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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