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浦路斯外交部和财政部宣布塞浦路斯已经和以下三个国家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1 瑞士 2 格恩西岛 3立陶宛。这些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的税收协定范本为基础,预期协定的签署将进一步加强塞浦路斯和上述三国的商业合作。这些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批准受到本土,外国商业组织和国际投资人的欢迎。协定中的某些规定被认为非常优惠,势必进一步加强塞浦路斯作为国际商业中心的地位。
常设机构
瑞士:新协议对常设机构的定义包括一块建筑地块,或和该地块相关联的建设,分期项目,或任何监管行为都构成常设机构,只要超过12个月(该定义和经济合作组织模板规定一致)。
格恩西岛:新协议对常设机构的定义包括一块建筑地块,或和该地块相关联的建筑,分期项目,或任何监管行为都构成常设机构,只要超过12个月(该定义和经济合作组织模板规定一致)
立陶宛:新协议对常设机构的定义包括一块建筑地块,或和该地块相关联的建筑,分期项目,或任何监管行为都构成常设机构,只要超过12个月(该定义和经济合作组织模板规定一致)
股利分红
瑞士:如果股息分红的接收人是一个公司且该公司持有支付该股息的公司至少10%的股份,则预提税为零。其他任何情况,预提税率是15%。
格恩西岛:股利分红没有预提税。
立陶宛:如果股利分红的接收人是一个公司且该公司持有支付该股息的公司至少10%的股份,则预提税为零。其他任何情况,预提税率是5%。
瑞士:利息收入的预提税是零。
利息
格恩西岛:利息收入没有预提税。
立陶宛:利息收入没有预提税。
特许使用费
瑞士:特许使用费的预提税为零。
格恩西岛: 特许使用费的预提税为零。
立陶宛:如果特许使用费的接收人是受益产权所有人,则预提税为5%。
资本所得
瑞士:处置不动产的所得应在不动产所得在地国家纳税。处置股份所得的资本所得,且该股份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另一国家的不动产,则该资本所得可在另一个国家纳税。其他转让任何财产的资本所得只在转让人居住国纳税。
格恩西岛:源于协定国公民转让位于其他协定签署国的不动产的资本所得,可在其他协定国纳税。其他来源于转让任何财产的资本所得仅在居住国纳税。
立陶宛:源于协定国公民转让位于其他协定签署国的不动产的资本所得,可在其他协定国纳税。其他来源于转让任何财产的资本所得仅在居住国纳税。
税务策划的重要提示
1) 塞浦路斯单方面对对外支付的红利和利息支付没有预提税。
2) 塞浦路斯持续扩大的已签署和批准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网络及欧盟指令的实施(母子公司和利息—特许使用费)进一步给国际投资人提供了最高效的税务策划投资渠道选择。
3) 该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将于瑞士和格恩西岛通知塞浦路斯该国批准该协定后的第二个年度的1月1日生效。立陶宛已于2014年4月17日批准通过该协定,就收入或资本和其他税收的规定将于2015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