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安排》) - 服务贸易协议

中国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2016年5月16日发布关于大力支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通知。

2015年11月,内地分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下新的《服务贸易协议》以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

《协议》的主要措施概述如下:

  • 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港澳会计专业人士可在内地担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的控制权须由内地居民持有,具体要求按照内地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担任合伙人的港澳会计专业人士在内地有固定住所,其中每年在内地居留不少于6个月;
  • 港澳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成为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时,已在港澳取得的审计工作经验等同于相等时间的内地审计工作经验

港澳会计专业人士应当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法》、有关规章制度及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妥善处理与内地合伙人的关系,共同建设和维护良好的合伙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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