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稅務局於3月6日宣佈對一間公司向集團另一間公司支付相當於後者本身股票價值的款項, 以提供股份形式獎勵前者員工所牽涉的扣稅問題的新立場。
在集團中,由一家控股公司在集團的僱員股份獎勵計劃下授予其自己的股票期權或股份獎勵給其附屬公司的僱員為非常普遍。在為他們的員工組計劃所涵蓋的回報,子公司往往在這計劃中同意支付某金額回該控股公司。
根據新的立場,如果它是由另一集團公司付回,其後者使用其本身的股份而使前者的僱員計劃下的義務履行免除,公司將被允許抵稅。這種情況下,無論是否涉及股份的發行新股或從市場上收購後者集團公司的股份。
此前,為付回的稅前扣除將只被允許涉及從市場收購後者集團公司股份時。
它一直是稅務局的立場,在利潤表中確認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2號發行自己的股票期權或新股以履行其義務,根據僱員股份獎勵計劃的費用是不扣稅。
稅務局認為,當一個實體實現其義務,由根據僱員股份獎勵計劃發行自己的股票期權或股份,購股權或股份發行僅涉及實體的權益儲備帳戶中的轉移。因此,稅務局的立場是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確認的費用,在稅務局稅務條例第16(1)條所要求中並不能代表法律或契約責任支付的相關金額,但實體不僅是遭受經濟機會或名義成本。正因為如此,金額是根據“稅務條例”第16(1)條稅收抵扣。
雖然稅務局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2號確認在一間公司的情況下,納稅人已普遍接受費用的稅前不准扣除,許多納稅人都質疑稅務局其延長付回的情況下應否不准扣除。
稅務局公佈在其網站上引述如下:
股票期權或股份獎勵的義務有時是由集團內公司之間,即另一集團實體發行或收購的股份付其公司。關於付回的問題是最具爭議的,稅務局和稅務從業員之間有不同的意見。重新審視問題,以解決長期的稅務糾紛,該署已決定採取以下步驟為付回協議書面安排:
- 兩個在新發行股份及由集團實體收購的市場份額中, 付回可以是允許的。
- 扣除的時機是行使股票期權或股份獎勵歸屬。
- 扣除項目金額聲稱絕不能過高
[例如,它不應該是比在行使股票期權/股份獎勵/賦予減除由持證人付的代價款額及/或行使選項/獎勵,視情況而定。] - 凡任何購股權股份/獎勵股份其後被沒收或取消,以前允許任何扣除應寫回作為一個交易收據和評估提供。
如對上述扣稅有任何疑問,您可以諮詢您的稅務代表作全面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