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2日,立法會就業界所關注的《公司條例草案》第399條進行表決,並且已通過此條例。
《公司條例草案》第399條的內容如下:
關於核數師報告的內容的罪行
(1) 第(2)款指明的每一人如明知或罔顧後果地導致第398(2)(b)或(3)條規定須載於核數師報告的陳述沒有載於該報告內,即屬犯罪。
(2) 如 -
(a)擬備有關核數師報告的核數師是自然人,則有關的人是 -
(i) 該核數師;及
(ii) 該核數師的僱員及代理人中每名有資格獲委任為有關公司的核數師者;
(b)擬備有關核數師報告的核數師是商號,則有關的人是該核數師的每名有資格獲委任為有關公司的合夥人,以及該核數師的僱員及代理人中每名有資格獲委任為有關公司的核數師者;或
(c)擬備有關核數師報告的核數師是法人團體,則有關的人是該核數師的高級人員、成員、僱員及代理人中每名有資格獲委任為有關公司的核數師者。
(3) 任何人犯第(1)款所訂罪行,可處罰款$150,000。
由於近年來一些上市公司被揭露做假賬,因此社會上有聲音要求對這種不負責任的行為加強刑責。遺憾的是,此條例卻未能有效地規管所有的上市公司,因為此條例草案只適用於香港公司,然而目前在香港上市的公司當中,非香港公司佔百分之七十五。因此,即使該條例草案已獲得通過,仍然不能有效地解決上市公司做假賬的問題。
香港會計師公會在提交的文件中指出,該條例草案對香港的營商環境會帶來以下種種的負面影響:
- 該條例草案將導致“防禦性”的審計,以至成本增加,對在香港經營業務的公司不利。
- 由於該條例草案並不能規管大部分上市公司 (因其中百分之七十五(以價值計算) 為非香港公司) ,這將導致香港市場產生不公平競爭。
- 該條例草案亦將導致香港公司及非香港公司之間產生不平等的待遇,從而影響前者的競爭力。
- 實際上,該條例草案會令成本和現金流都十分緊缺的中小型企業造成不必要的負擔。
以上資料節錄自以下綱站:
http://www.hkicpa.org.hk/en/communications/member-communications/clause399/
http://app1.hkicpa.org.hk/correspondence/ce/2012/06-22/ce-mail.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