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條例622章(《新香港公司法》)第379條規定,在財政年度終結時,香港控權公司須就第380、381及383條擬備綜合財務報表,除非該控權公司符合《新香港公司法》第379條第(3)款條中指明的特定情況。
不遵守《新香港公司法》第379條之後果
根據《新香港公司法》第379條第(4)款,如該公司董事沒有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使以上條款獲遵守,有關董事即屬違法,可獲處罰款$300000。
根據《新香港公司法》第379條第(5)款,該公司的董事故意沒有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使公司法獲遵守,有關董事即屬違法,可獲處罰款$300000及可監禁12個月。
根據《新香港公司法》第379條,如該控權公司之股東或成員為自然人,該控權公司必須擬備綜合財務報表。
《新香港公司法》的要求
(1)公司的董事須就每個財政年度擬備符合第380及383條的報表。
(2)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如在有關的財政年度終結時,公司是控權公司,則董事須以就該財政年度擬備符合第380、381及383條的綜合報表代替。
(3)如有以下情況,第(2)款不適用一
(a)在有關財政年度,公司是另一法人團體的全資附屬公司;或
(b)以下情況一
(i)在有關財政年度,公司是另一法人團體的非全資附屬公司;
(ii)在該財政年度終結前最少6個月,董事以書面方式告知成員他們擬不就該財政年度擬備綜合報表,而該通知不關乎任何其他財政年度;及
(iii)直至該財政年度終結前3個月的日期,沒有成員藉以下方式回應該通知:向董事提出書面要求,要求就該財政年度擬備綜合報表。
換言之,另一法人團體的非全資附屬公司的公司董事若選擇不擬備該年度的綜合報表,其需要確保遵守上述之通知程序。
此外,即使該公司符合《新香港公司法》所提及可獲豁免擬備綜合財務報表的規定,該公司仍需要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0號之要求擬備綜合財務報表。任何公司違反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0號,該財務報表將可能導致出具保留審計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