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股保薦人的民事及刑事法律責任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表關於首次公開招股保薦人建議的諮詢總結。證監會建議應釐清法例,清楚訂明保薦人商號對有問題的招股章程負有民事及刑事法律責任,刑事法律責任則視乎保薦人商號是否明知或罔顧實情地批准發出載有不真實陳述的招股章程,而不真實陳述是從投資者角度來看造成重大負面影響,不真實陳述包括招股章程內的重大遺漏。

有關建議旨在促使及推動保薦人在領導首次公開招股方面擔當負責任、積極及具建設性的角色,並確保呈交上市申請前,保薦人對有意涉足本港公開資本市場的公司有透徹的了解,以維持投資者對香港首次公開招股市場的信心,並為投資者及參與首次公開招股的各方減低風險。

擬申請上市之公司應進行全面的盡職審查,並應在申請上市時一併呈交一份招股章程草擬本。 新規定將適用於 2013年10月1日或之後呈交的上市申請,證監會《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及《保薦人指引》的相關修訂亦將於同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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