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予審計客戶製備會計記錄和會計報表 - 專業會計師道德守則修訂(2011年1月1日起生效)


專業會計師道德守則於2010年6月進行了修訂,且由2011年1月1日起生效。修訂後的守則提請注意在評估對獨立性潛在的威脅和實施保障措施,以消除或減少威脅到一個可接受的水平。修訂後的守則繼續讓會員在一定的條件得到滿足後,提供會計服務於審計客戶。


對於審計客戶不屬於公眾利益實體者,只要提供的服務為例行或機械性質,且所產生的自我審閱威脅減少到可接受的水平,則審計事務所可以向該客戶提供會計和簿記服務。審計事務所必需評估任何威脅所造成的嚴重性和採用適當的保障措施。


對於審計客戶的是公共利益實體者,除了在緊急情況下,審計事務所不得為客戶提供會計和簿記服務。


經修訂的守則還規定了就擔任審計客戶的董事或高級人員的要求:

- 沒有合夥人或僱員可作為審計客戶的董事或高級人員。

- 沒有合夥人或僱員可作為審計客戶的公司秘書,除非相關職責和職能僅限於那些例行和正式的行政性質並為法律所允許的,如編制會議紀錄和維護法定申報表。


如需要更詳盡資料,請參閱香港會計師公會發表的專業會計師道德守則(於二O一O年六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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