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額外印花稅」


在美國聯邦儲備局於本年十一月推出涉及6千億美元的第二輪量化寬鬆措施 下,香港政府預期會有更多資金湧入亞洲,特別是香港,因為香港經濟基調良好並且沒有資金管制。因此,資金過剩、利率超低的環境仍會持續一段長時期,而資產市場泡沫的風險亦正在加劇。


為了遏抑短期炒賣,確保香港物業市場穩定發展,令真正用家受益,政府於2010年11月20日引入一項在物業轉售時適用的 「額外印花稅」。此印花稅適用於在本年十一月二十日或以後購入,並在購入後二十四個月或以內以任何形式,包括 以確認人方式轉售(即市場普遍稱為 「摸售」),轉售的任何價值的住宅物業。此非常措施的成效立竿見影,措施公佈後的第一個周未市場成交已即時大跌了五至七成。




此措施的內容主要是針對完全符合下列情況的物業交易 :


但在2010年11月20日前簽訂臨時買賣合約,但在該日後才簽署正式買賣合約的買家須繳納「額外印花稅」。但如果臨時買賣合約內列明雙方必買必賣,有關新措施將不適用。


另外,「額外印花稅」是根據物業的成交價或市值(以較高者為準),乘以有關的稅率計算。「額外印花稅」分三級稅率:六個月或以內轉售的交易,稅率為15%;在超過六個月但在十二個月或以內轉售,稅率為10%;在超過十二個月但在二十四個月或以內轉售,稅率為5%。


此外,政府建議豁免下列在購入物業後二十四個月內轉售的交易–

(i)

其在買賣合約下提名近親人士(即父母、配偶或子女)取得樓契;

(ii)

把物業權益出售或轉讓與近親人士;

(iii)

因破產或強制清盤而出售物業;

(iv)

聯營公司之間進行物業轉讓;

(v)

將物業出售或轉讓與政府。


「額外印花稅」是一項印花稅,並不是利得稅。「額外印花稅」不會考慮有關交易的賺蝕情況,會一律對相關的交易徵稅。  因此,繳付「額外印花稅」後,賣方仍須就從交易中所賺取的利潤繳納利得稅。


政府實施這措施後在社會上引起極具爭議性的回響。對抄家而言,此舉無疑會增加他們的交易成本,從而減低其投機炒賣活動,抑制資產價格飆升。但此措施亦未見對投資者或用家有利,因為二手成交的縮減及政策「出其不意」的改變也會增加其投資風險。當物業市場成交委縮,物業價格不斷下滑,便會觸發災難性的跌市,導致負資產情況出現。「額外印花稅」可說是一把兩面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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