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會計準則第32號 (修訂本):『金融工具:呈列 - 金融資產與負債之抵銷』及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修訂本):『金融工具:披露 - 金融資產與負債之抵銷』
香港會計師公會已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曰頒佈了香港會計準則第32號及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之修訂本,闡明有關抵銷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之會計規則及引入新的披露規定,使財務報表之使用者能就此相減安排對企業財務狀況之影響作出評價。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之修訂本將應用於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或以後開始之會計年度,而香港會計準則第32號之修訂本則應用於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或以後開始之會計年度。企業需就此等修訂本之規定追溯採納,提早採納此等修訂本是允許的。
主要論述
在現行之香港會計準則第32號42節中要求企業只能在擁有一個在法律上可執行的權利,而打算把已確認的金融資產及負債相減後才結算;又或者在變賣金融資產時,而把相關的負債在同一時間清還,才能夠在其財務狀況表把此等金融資產及負債抵銷。
香港會計準則第32號之修訂本並沒有更改此規定,而只在闡明企業在進行正常的業務時;或在違約的情形下;又或者在企業及所有與此合約相關之交易對手出現破產或無力償還時,企業必須在法律上已擁有該等可抵銷金融資產及負債的權利,而不需要在某一未來事件發生後才擁有此權利。此修訂本亦闡明如企業採用某結算金融資產及負債的方式時,其產生之結果實際上與採用把金融資產及負債相減後才結算的結果無異的話,此企業也將符合在此準則中有關淨額結算的規定。因此,如總額結算的機制擁有消除或只會產生不重要的信貸及流動性風險的特徵,及會把相關的應收及應付賬的結算過程以單一的模式處理,在這情况下,此機制亦能滿足香港會計準則第32號中的規定。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之修訂本就所有根據香港會計準則第32號42節的規定下作出抵銷的金融工具,引入了新的披露規則。此等披露規則亦適用於所有受到主要的淨額結算按排或相似的協議所支配的已確認金融工具,不論此等工具是否已根據香港會計準則第32號42節的規定下作出抵銷。
為了令財務報表的使用者,能把這些『淨額結算按排』,在企業的財務狀況中所引發的影響或潛在影響作出評估,下列的數量資料,除非有更適合格式,否則,需要以表格的方式,把金融資產及負債,獨立地呈列出來。
(a) 已確認之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的總金額;
(b) 將會以淨額呈列在財務狀況表中之金融工具的金額;
(c) 該等金融工具巳呈列在財務狀況表中的淨金額;
(d) 受到主要的淨額結算按排或相似的協議所支配之金融工具的淨金額,但並不包括在上列(b)段之中披露的金額。此金額包括:
(i) 不符合根據香港會計準則第32號42節的規定下作出抵銷之金融工具的金額;及
(ii) 用作財務担保的金融工具的金額(包括現金担保)。
(e) 在上列(c)段中的金額,扣減了在上列(d)段中的金額後,所產生之淨金額。
企業亦需要描寫有關在上列(d)段所指出的『受到主要的淨額結算按排或相似的協議所支配之金融工具』的抵銷權利,包括此等權利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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