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區”)財政局發出相互協商程序指引

2019年5月,財政局公佈了相互協商程序指引 – 此乃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協定中解決爭議之程序。此指引旨在提供就向財政局提出啟動相互協商程序的相關實用信息。

無論澳門特區或締約另一方的內部法提供的補救措施如何,都可以根據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向財政局提出啟動相互協商程序。避免雙重徵稅協定所涵蓋的人士(乃澳門特區居民或具有澳門居留權或在澳門註冊成立或以其他方式在澳門組成的任何人士),如認為澳門特區和/或締約另一方的行為導致或將導致其被以不符合適用之避免雙重徵稅協定規定徵稅,可提出相互協商程序,見下列 : (a) 納稅人被視為雙方居民或未能就其為哪個司法管轄區的居民達成協議; (b) 為適用於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納稅人和稅務主管當局不同意常設機構的存在或某些收入項目的特徵描述; (c) 納稅人和稅務主管當局不同意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規定或原則的解釋和應用;(d) 不同締約方的關聯企業間已發生或將要發生的轉讓定價調整;(e) 締約一方企業位於締約另一方的常設機構已發生或將要發生的利潤調整;(f) 納稅人和進行調整的稅務主管當局,就是否已達到符合適用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之反濫用條款的條件提出異議;(g) 納稅人和進行調整的稅務主管當局,就內部法的反濫用條款的適用與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規定是否互相構成衝突提出異議。

提出啟動相互協商程序的請求,應以書面和紙張形式,可使用中文、葡萄牙文或英文,在適用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所指的時限內向財政局。提交相互協商程序請求不須繳付任何費用。財政局在收到請求之日起30天內進行初步分析。在與另一方主管當局達成最終解決方案之前,財政局會通知相互協商程序的提請人協議的條款和條件,以便提請人在30天內聲明是否接納這些條款和條件作為個案的最終解決方案。當提請人在相互協商程序下接納了該協議時,其須要撤回任何在司法或行政中仍未判決的案件。

參考原文 : http://www.dsf.gov.mo/tax/tax_avoiddoubletax.aspx?lang=zh&FormTyp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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